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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发表刊物:法学杂志
关键字:一致同意;资本多数决;公司章程;公众公司;非公众公司;
摘要:为弥补“资本多数决”适用的缺陷,近年来多有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案例出现。实践中,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条款又有概括型和列举型两种表现形式。当前司法实务在认定该类条款的法律效力上分歧较大,肯定或否定该类条款法律效力的论证均不够深入且未结合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条款的两种表现形式展开。通过对《公司法》有关条文及相关公司法理论的分析可以发现,列举型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条款在非公众公司章程中通常具有法律效力,概括型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条款在非公众公司章程中仅具有个案适用的可能性。由于公众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东变动频繁、股东之间缺乏人合性,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条款在公众公司中不具有可适用性。
是否译文:否
发表时间:2018-12-15
合写作者:孙清白
通讯作者:王建文